省人社厅出新规 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如何补缴养老费
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规社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险法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,针对在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的前何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,并从欠费之日起,补缴
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养老记者18日获悉,省人社厅实施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。出新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。规社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险法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并在国家规定的前何劳动年龄之内、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补缴,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。养老
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省人社厅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(包括出生年月、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,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.6或1.0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滞纳金不得减免。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,按相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办理补缴相关事宜。按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>若干规定》执行。办理补缴时,参加工作时间等)进行认真审查,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%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,个人按8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;灵活就业人员按20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。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。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,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
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
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,单位按20%、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,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,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
责任编辑:付基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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